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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关于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6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08-23 15:46 字体:[]

彭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医保基金执法机构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执法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基金监管部门设置情况。全市共有医保行政机构5家,局机关设置基金监管科室(股室)的为市本级、盘州市、钟山区;六枝特区和水城区在下属事业单位设置专门的基金监管机构 。

(二)基金监管人员配备情况。全市5家医保部门配备15名专人负责基金监管工作。其中,市本级2人,六枝特区4人,盘州市3人,水城区4人,钟山区2人。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央、省机构改革要求,要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

改革,压实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责任,能由机关执法的不另设行政执法队伍,推动行政执法职能回归机关。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不能哪个部门增加一项执法权限就要设支执法队伍

县级层面除中央明确的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保、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应急管理7个领域外,不再保留其他行政执法队伍。医保基金执法机构不在保留执法领域范围,不能单独设置执法机构。

三、探索方向

经与市委编办对接,建议县级医保部门进一步优化内部管理,完善执法体制机制,压实部门主体执法责任,履行好医保基金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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