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知识库
“门诊共济”实施后,参保职工待遇有哪些主要变化?
发布时间:
2022-08-30
来源信息:
六盘水市医疗保障局
一、提高了普通门诊报销待遇
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00元提高到2000元,保障了“小病小痛”门诊就医费用。年度起付标准确定为150元。调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达到70%,二级医疗机构达到60%,三级医疗机构达到50%。对于退休职工,给予倾斜政策,在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
二、优化完善了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
根据省级统一部署逐步扩大了慢特病门诊病种范围,扩大了慢特病门诊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范围,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一家市内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格认定,认定后可在省内慢特病门诊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在省外选择不超过2家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三、扩大了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间个人账户可共济使用。并明确逐步开展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在省内及省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与基本医保紧密衔接的普惠性短期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探索退休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缴纳大额医疗保险。
四、改进了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划入,划入标准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统计局向社会发布的六盘水市上一年度基本养老金水平的3%。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建立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