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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对象保障措施
发布时间: 2025-05-22 来源信息: 《六盘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按“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继续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我市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基本医保待遇;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在全面落实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一类人员、二类人员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对困难人员实施托底保障。 (一)落实资助参保政策。一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二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三类人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予以资助。 (二)实施医疗救助政策。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三)开展协同救助。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引导医疗互助有序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保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四)完善防范和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及综合帮扶,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分类健全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机制,根据防止因病返贫致贫行业部门预警标准,重点监测救助对象个人年度自付费用,同步监测个人年度自付费用较重的普通参保人员,做到及时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