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医保经办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单位参保登记。
二、服务对象: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三、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四、办理流程:1.单位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 申报;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并反馈办理结果。
五、申办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注: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等相关内容;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分立合并需提供:单位分立合并后新成立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分立后的参保人员名录(盖公章)及电子盘。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需提供:根据注销类型提供相应的材料:工商行政部门的注销通知、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单位主 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2 职工参保登记
一、事项名称:职工参保登记。
二、服务对象: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三、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2.网上办理:各市、特区、区推广使用的全国医保信息系统网上服务大厅自主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1.单位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并反馈办理结果。
五、申办材料: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2.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复印件;3.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3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一、事项名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二、服务对象:灵活就业人员:法定劳动年龄的个体工商业户雇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及弹性工作制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三、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四、办理流程:1.灵活就业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参保。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并反馈办理结果。
五、申办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3.特殊人群还需提供: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③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④在职转退休的,需提供退休审批材料;4.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二、服务对象: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三、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2.网上办理:各市、特区、区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1.向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镇街社区社保服务中心申报;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反馈审核结果。
五、申办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2.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详见附件2)。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一、事项名称: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二、服务对象:因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单位类型、隶属关系等信息事项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
三、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四、办理流程:1.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或注销登记;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反馈办理结果。
五、申办材料: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2.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需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分立合并的还需提供单位分立合并后新成立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分立后的参保人员名录(盖公章)及电子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的还需根据注销类型提供相应的材料:工商行政部门的注销通知、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一、事项名称: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二、服务对象: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
三、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2.网上办理:各市、特区、区推广使用的全国医保信息系统网上服务大厅可自主变更部分参保信息。
四、办理流程:1.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可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并反馈办理结果。
五、申办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保卡;2.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3.《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4.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需提供对应辅助材料。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二、服务对象: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等参保对象。
三、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各市州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地址或委托服务机构地址;2.网上办理:各市州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1.向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镇街社区社保服务中心申报;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反馈审核结果。
五、申办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保卡;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详见附件2);
3.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需提供对应辅助材料。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一、事项名称: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二、服务对象: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三、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2.网上办理:各市、特区、区推广使用的全国医保信息系统网上服务大厅自主查询参保信息。
四、办理流程:参保单位根据查询内容现场或网上办理。
五、申办材料: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一、事项名称: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二、服务对象: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三、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2.网上办理:各市、特区、区公布的手机 APP 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1.个人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服务大厅自助打印机、窗口查询打印参保缴费证明(个人权益记录);2.个人注册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手机 APP 查询个人权益记录。
五、申办材料: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保卡。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3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一、事项名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二、服务对象:因死亡或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申请办理医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三、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四、办理流程:1.参保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银行借记卡(非本人办理需提供代办说明)现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2.医保经办机构审核;3.符合规定的,办理个人帐户资金支付手续。
五、申办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保卡;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3.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可以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或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求提供个人承诺书;4.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六、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事项名称: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二、服务对象: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三、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四、办理流程: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会保障卡至转出地政务服务大厅前台经办窗口或全省通办窗口提出申请。
五、申办材料: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保卡。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一、事项名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二、服务对象:因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变动,申请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的参保职工。
三、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四、办理流程: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停保手续后,可申请医疗保险关系转出。1.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详见附件2)并发送至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2.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后, 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详见附件2)并发送至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3.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向新参保地发出《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详见附件2);4.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和医保年限转出手续。
五、申办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1.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并负责办结;2.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3.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10个工作日内生成、发出《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表》并划转资金;4.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表》和转移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事项名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二、服务对象:因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变动,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参保职工。
三、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四、办理流程:参保人在新参保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可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手续。1.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并发送至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2.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后, 开具《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发送至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3.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向新参保地发出《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4.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转入手续。
五、申办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1.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并负责办结;2.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3.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10个工作日内生成、发出《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并划转资金;4.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事项名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二、服务对象: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三、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2.网上办理:各市、特区、区公布办理业务的政务服务网网址、手机APP 、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1.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会保障卡至各市、特区、区政务服务大厅前台经办窗口进行办理;2.可下载贵州医保APP进行处理。
五、申办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保卡;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详见附件2);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 “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一、事项名称: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二、服务对象: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三、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四、办理流程: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会保障卡至各市、特区、区政务服务大厅前台经办窗口进行办理。
五、申办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保卡;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3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一、事项名称: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二、服务对象: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三、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四、办理流程: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会保障卡至各市、特区、区政务服务大厅前台经办窗口进行办理。
五、申办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保卡;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一、事项名称: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二、服务对象:需通过转诊转院到统筹地区外住院就医的、或异地安置退休(长期居住)人员外转住院的参保人员。
三、办理方式:1.医院端办理:可通过转诊医院上传转诊信息;2.现场办理:各市州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四、办理流程:1.参保人在统筹区内规定的定点医院办理转诊手续,转诊医院上传参保人转诊信息备案;2.异地安置退休(长期居住)人员外转住院的参保人员,现场办理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备案;3、异地安置退休(长期居住)人员外转住院的参保人员,网上提交居住地定点医院办理转诊手续材料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网上告知审核结果。
五、申办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保卡;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3.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一、事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二、服务对象:需进行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的参保人员。
三、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2.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四、办理流程:提交门诊慢性病申办材料,由受理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1.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流程: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参保人员提供的申办材料,符合政策规定的确认办理;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认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管。2.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流程: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长期异地居住参保人员提供的申办材料,符合政策规定的确认办理。
五、申办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保卡;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六、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事项名称:门诊费用报销。
二、服务对象:1.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2.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三、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2.网上办理:各市、特区、区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 APP 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1.参保人或单位持报销材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3.通过网上提交材料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网上告知审核结果。
五、申办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保卡;2.医院收费票据;3.门急诊费用清单;4.处方明细;5.参保人员银行账号;备注:1.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求填写个人承诺书;2.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六、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一、事项名称:住院费用报销。
二、服务对象:1.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2.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三、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2.网上办理:各市、特区、区公布办理业务的贵州政务服务网网址、手机APP 、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1.参保人或单位持报销材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3.通过网上提交材料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网上告知审核结果。
五、申办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保卡;2.医院收费票据;3.住院费用清单;4.出院小结;5.参保人员银行账号;备注:1.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求填写个人承诺书;2.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六、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一、事项名称:产前检查费支付。
二、服务对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男职工配偶。
三、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办理流程:1.市内产前检查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2.异地产前检查费由个人向各市、特区、区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申办材料,各市、特区、区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受理、审核、结算、拨付。
五、申办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保卡;2.医院收费票据;3.费用清单;4.参保人员银行账号。备注: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应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求提供个人承诺书。
六、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 生育医疗费支付
一、事项名称:生育医疗费支付。
二、服务对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男职工配偶。
三、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办理流程:1.个人向各市、特区、区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申办材料;2.各市、特区、区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受理、审核、结算、拨付。
五、申办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保卡;2.医院收费票据;3.费用清单;4.病历资料;5.参保人员银行账号。备注: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应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求提供个人承诺书。
六、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一、事项名称: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二、服务对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男职工配偶。
三、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2.网上办理:各市、特区、区公布办理业务的政务服务网网址、手机APP 、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1.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材料;2.各市、特区、区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受理、审核、结算、拨付。
五、申办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保卡;2.医院收费票据;3.费用清单;4.病历资料;5.参保人员银行账号。备注: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应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求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六、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事项名称:生育津贴支付。
二、服务对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三、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2.网上办理:各市、特区、区公布办理业务的政务服务网网址、手机APP 、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1.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结算;3.符合规定的一次性计发给单位银行账户,再由单位转发给参保女职工。
五、申办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保卡;2.病历资料;3.单位银行账号。备注: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应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求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六、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事项名称: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二、服务对象: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
三、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各市州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2.网上办理:各市州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 APP 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1.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材料;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拨付。
五、申办材料: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3.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六、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一、事项名称: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二、服务对象: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
三、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各市州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四、办理流程:1.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材料;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拨付。
五、申办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保卡;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
3.《医疗救助申请卡》;4.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5.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六、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九、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服务对象:医疗机构。
三、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四、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自评符合申办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2.受理: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办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建档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补正后决定是否受理,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3.综合评估:经办机构应组织实地评估小组,可邀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4.结果公示:经办机构负责将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5.协议签订:公示期结束后,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 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
五、申办材料:
1.《贵州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1份(附件1);
2.医疗机构营业执照(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的复印件;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7.实际在职在岗职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执业资格等内容; 8.近三个月经营状况统计及会计报表;9.营业服务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场地平面图(标准面积、功能分区等)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1.省医保局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六、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进行评估,评估时间(不含公示及联网运行)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一、事项名称: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服务对象:零售药店。
三、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四、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自评符合申办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2.受理: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办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建档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补正后决定是否受理,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3.综合评估:经办机构应组织实地评估小组,可邀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4.结果公示:经办机构负责将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5.协议签订:公示期结束后,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
五、申办材料:1.贵州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表(附件1);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或药学技术人员有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8.省医保局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六、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进行评估,评估时间(不含公示及联网运行)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一、事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二、服务对象:定点医疗机构。
三、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四、办理流程:1.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2.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费用审核。本地费用暂扣的履约5%保证金。
五、申办材料:1.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申报表2份;2.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明细表2份。
六、办理时限:资料申报审核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拨付。
一、事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二、服务对象:定点零售药店。
三、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各市、特区、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四、办理流程:1.协议定点零售药店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2.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费用审核。本地费用暂扣的履约5%保证金。
五、申办材料: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申报表2份。
六、办理时限:资料申报审核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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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 | 主项编码 | 子项序号 | 子项 | 子项编码 | 办理材料 | 办理 时限 |
办理环节 | 备注 | 设定依据 |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Y |
1 | 单位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1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查询市场监管部门“五证合一”数据获取信息并即时办结 2.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等相关内容;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分立合并:单位分立合并后新成立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分立后的参保人员名录(盖公章)及电子盘。 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根据注销类型提供相应的材料:工商行政部门的注销通知、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
2 | 职工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2 | 1.在职职工: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 ②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①有效身份证件 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在职职工不超过5个工作日;灵活就业人员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③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④在职转退休的,需提供退休审批材料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下同) 3.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下同) | |||
3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3 | 1.有效身份证件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 |||
4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4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分立合并的还需提供单位分立合并后新成立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分立后的参保人员名录(盖公章)及电子报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的还需提供根据注销类型提供相应的材料:工商行政部门的注销通知、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 ||
5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5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
6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6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00203600200Y | 7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002036002001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8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002036002002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
9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002036002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2.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 ||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10 | 出具《参保凭证》 | 002036003001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受理 2.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网络、APP等办理电子《参保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 |
00203600300Y | 11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002036003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并负责办结 2.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发出《联系函》 3.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10个工作日内生成、发出《信息表》并划转资金 4.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有条件的可通过平台、网络、APP等方式进行信息传递 | ||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00203600400Y | 12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电话、网络、APP等“不见面”备案 2.办理更改、暂停、恢复和终止的只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3.省内异地就医参照执行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 〔2019〕33号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13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14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15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4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002036005000 | 16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002036005000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鼓励将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认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00203600600Y | 17 | 门诊费用报销 | 002036006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处方明细 5.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地方需增加其他材料必须事前公示,并一次性告知 2.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3.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
18 | 住院费用报销 | 002036006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出院小结 5.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00203600700Y | 19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002036007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
20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002036007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5.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21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002036007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5.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22 | 生育津贴支付 | 002036007004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病历资料 3.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00203600800Y | 23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002036008001 |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3.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 《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24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002036008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3.《医疗救助申请卡》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 | |||
九、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Y | 25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1 | 1.《贵州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营业执照(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的复印件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7.实际在职在岗职工花名册 8.近三个月经营状况统计及会计报表 9.营业服务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场地平面图(标准面积、功能分区等)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1.省医保局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
不超过9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 |
26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2 | 1.贵州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或药学技术人员有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省医保局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
不超过9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十、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Y | 27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1 | 办理材料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 |
28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2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 ||||
说明:事项编码按照C0109.1-2018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 第1部分:编码要求》进行编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