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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严禁使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就医购药及规范医保注销手续的公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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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参保人员、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禁止使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及规范医保注销手续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禁止使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

1.参保人员及单位义务

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冒用、盗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进行就医、购药、报销等行为。

2.定点医疗机构责任  

各定点医疗机构需严格核验就医者身份信息,确保“人证相符”。发现使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的,应立即停止结算并报告属地医保部门。  

二、违规行为处理措施  

对冒用、盗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骗取医保基金的定点医药机构或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措施:  

1.追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  

2.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暂停涉事机构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暂停个人医保联网结算3-12个月;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死亡人员医保注销及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清退手续办理指南

1.办理主体:参保人员所属单位或其亲属。  

2.办理时限:参保人员死亡后,其所属参保单位、家属或法定继承人应自死亡之日起30日内,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死亡信息、办理停保及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清退手续。因参保单位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医保基金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单位责任。  

3、办理职工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清退手续所需材料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2)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参保人员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4、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死亡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参保单位应协助家属完成资金清退手续。  

5、办理渠道

线上办理:通过贵州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贵州政务服务平台

线下办理: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自然人综合窗口

请全市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及定点医疗机构严格遵守医保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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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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