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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关于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0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08-23 15:48 字体:[]

郑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乡、村两级医保经办队伍建设有效提升医保服务能力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全市乡镇医保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目前,各市(特区、区)在乡镇(街道)机构编制方案中均明确了相应机构承担医疗保障工作。如:目前盘州市共有27个乡镇(街道),其中:27个乡镇(街道)设事业单位公共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相关工作,27个乡镇(街道)共有从事医保工作在编人员44人(专职7人、兼职37人)。

(二)全市村级医保队伍建设情况。目前,全市1152个村级均没有设置医保专职人员,根据需要由村居干部兼职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如盘州市的530个村居(社区)有530人作为兼职医保人员。

二、文件政策依据

(一)20198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因此,从市级层面明确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的设置和工作人员人数,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不相符。

(二)根据199811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因此,村级队伍建设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医保专职队伍建设由市级医保机构及编制部门统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不相符。

三、探索方向

经与市委编办对接,按照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规定,乡镇(街道)医保机构编制事宜应由各市(特区、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构设置问题建议由各市(特区、区)医保部门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研究解决,市委编办对各市(特区、区)党委编办做好工作指导;医保专职人员问题可通过探索多种形式用人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补充医保工作人员。另外,市医保局扎实推进全市医保经办服务“15 分钟医保服务圈建设力度,全力打造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服务品牌,全力打通医保服务最后一公里,真正实现信息多跑路、患者少跑腿,自2023年以来,我市92个乡镇(街道)1152个村(社区)“15分钟服务圈已实现100%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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