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7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6、22、27条。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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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87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6、22、27条。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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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57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2、6、22条。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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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86条。 2.《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第2、29条。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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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疗保险稽核 |
1.《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30、38条。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29、35条。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原劳动部令第16号)第2、3、5、12条。 |
省、市、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