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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 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09 09:52 字体:[]

各市(特区、区)医保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保障,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高额费用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

年度内动态新增的救助对象,其医疗救助待遇依申请可追溯享受。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2272号)规定,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一类、二类、三类救助对象的,将其身份认定之前6个月()内发生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其身份类别对应的救助标准,依申请给予医疗救助。如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往前追溯救助更长时间的,经各市(特区、区)医保局集体研究,并报市医保局备案后实施,原则上追溯救助时间不超过12个月。身份认定前已按照其他身份获得医疗救助的,不重复救助。

二、进一步优化倾斜救助政策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227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医疗救助对象(相关部门认定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救助对象)倾斜救助政策。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及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出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依申请,经各市(特区、区)医保局审核后,超出部分按照60%的报销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为每人每年5万元。

三、其他

各市(特区、区)要高度重视低收入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要强化政策学习,做好救助资金保障,加强经办服务管理,加强政策宣传解释。遇到特殊情况集体研究解决,确保各项医疗救助政策落实,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看病就医权益。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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