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按照《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要求,为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在我省的落地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
(一)《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省医保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32号)同时废止。
(二)各统筹区要严格执行《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三)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的医保支付标准。新纳入目录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我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谈判药品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对已纳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2025)》(以下简称《2025年特药目录》)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由省医保局统一制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对未纳入该目录的,由各统筹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对于确定了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四)协议有效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相关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确定相应支付标准后在我省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省医保局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调整该药品在我省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省医保局将按相关规定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五)《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二、持续做好特殊药品的管理工作
(一)经专家评审论证,将《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新调入的39个药品同步纳入《2025年特药目录》;《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调出的1个药品、经企业自愿申报且专家评审同意调出的4个药品,同步调出《2025年特药目录》,执行“定医院、定医师、定患者、定药品、定用量”管理,其药品分类、支付限定条件等按《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执行。调整后,《2025年特药目录》共249个药品,其中新增39个、调出5个。
(二)各统筹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要求及我省工作安排部署,自2025年1月1日起,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纸质处方使用时间的,由统筹区报省医保局同意,按程序向国家医保局备案,延长不超过3个月。
三、扎实做好《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的落地工作
(一)省医保事务中心负责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将《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调出的药品按规定调出,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及时更新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等。各统筹区应及时组织本地区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医院端、药店端数据信息更新及维护工作。省医保局根据新目录对智能监控规则进行更新配置,指导相关药品企业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目录新增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挂网工作。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竞价时的报价。各统筹区可按程序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进行本地化规则维护,加强费用审核和基金监管。
(二)各统筹区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各统筹区确定2025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时,应充分考虑目录调整因素,对目录内填补保障空白或大幅提高保障水平、历史数据难以反映实际费用的药品,相关病例可特例单议或暂不纳入DRG/DIP付费。
(三)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保证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谈判药品进入“双通道”等为由影响药品进院;对于麻醉、精神、放射性、肽激素等有关部门禁止零售药店经营的谈判药品品种,定点医疗机构要确保配备供应。各统筹区要以《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加强对辖区内医保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的精细化管理,于2025年3月15日前将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召开药事会及新增医保药品配备情况、“双通道”药店配备药品情况报送省医保局。
(四)各统筹区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展“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营造“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的氛围。积极支持“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根据《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设计新产品或者更新赔付范围,与基本医保补充结合,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进医院,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同步结算。
(五)各地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相关政策的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及时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公布《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2025年特药目录》、特药药店以及配备药品的医疗机构信息。各地在目录品种界定、说明书或支付范围理解以及落地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pdf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