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4年11月27日,国家医保局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为扎实推进《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落地,我们组织开展了2025年度贵州省医保特殊药品目录调整,并制定了《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分为三小部分:一是要求2025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各统筹区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且《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并且规范了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管理;二是组织医保、临床、药学方面的专家按程序从《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新调入的药品中遴选了39个药品同步纳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特药目录》),《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调出的1个药品同步调出《特药目录》,执行“定医院、定医师、定患者、定药品、定用量”管理,其药品分类、支付限定条件等按《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执行。调整后,《特药目录》共249个药品,其中新增39个、调出5个、原有215个,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传全流程的监管。三是要求各统筹地区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要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于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委员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品配备总数、药占比、谈判药品进入“双通道”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入院使用;对于麻醉、精神、放射性、肽激素等有关部门禁止零售药店经营的谈判药品品种,定点医疗机构要确保配备供应。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的有效衔接,与基本医保补充结合,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附件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和《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2025年)》两部分组成。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完全引用国家医保局印发版本,由凡例、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含竞价药品)和中药饮片部分组成。
三、执行日期
《通知》于2025年1月1日执行,《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32号)同时废止。